福州市財政局關于2021年度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整改通知書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2021年度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整改通知書
當事人:匯宏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原福建匯宏招標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樓區西洪路 149 號-66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福建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 2021 年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與各縣(市)區財政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你公司 2021 年度代理的五個政府采購項目執行情況開展了監督檢查,現將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購項目存在的問題
(一)福建省福清市醫院 2020 年度醫療設備采購項目([350181]HH[GK]2020012)
1. 委托代理協議內容不完整,未明確委托期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 號)第十三條的規定。
2. 未按規定時間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 87 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3. 評審標準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招標文件第四章《資格審查與評標》規定“……合同包 1 的響應情況進行評議,標注‘▲’號的技術參數每負偏離一項扣 3 分;未標注‘▲’或‘★’號的技術參數每負偏離一項扣 1 分”,該項評審因素的分值為 47 分,但“第五章 招標內容及要求”合同包一的技術要求總數與上述分值不符,合同包 2-5 均存在上述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 號)第二部分第(四)項的規定。
4. 履約驗收材料不完整。本項目合同包五無驗收報告單,合同包一、二、三、四無每項技術、服務的驗收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 87 號)第七十四條、《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 205 號)第三部分的規定。
5. 未在規定時間內退還中標、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 87 號)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6. 未宣布評審工作紀律,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財庫[2016]198 號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園林中心蒔花(2020 年-2023 年) 采購項目([350105]HH[GK]2020007)
1. 委托代理協議內容不完整,未明確委托期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 號)第十三條的規定。
2. 設定的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招標文件第四章《資格審查與評標》“二、評標:③商務項:2.苗圃或培育基地:投標人擬投入本項目的自有或租賃(自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期止仍有 3 年有效期的)苗圃(或培育基地)≥30 畝的得 2 分”,本項目《第五章 招標內容及要求》的“3、采購內容”中顯示“預估面積”總計 7765.5 ㎡,該商務條件設置要求≥30 畝,與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不相適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的情形。
3. 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驗收標準進行驗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 87 號)第七十四條、《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 號)第三部分的規定。
4. 中標公告內容不完整。無規格、型號、服務要求等基本概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 號)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 號)的規定。
5. 未宣布評審工作紀律,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 號)第十五條的規定。
( 三) 休閑步道公園移動公廁采購項目( 編號:[350121]HH[GK]2020003 、[350121]HH[GK]2020003-1)
1. 委托代理協議內容不完整,未明確委托期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 號)第十三條的規定。
2. 評審標準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招標文件第四章《資格審查與評標》規定“……對招標文件各項技術要求的逐項響應承諾等方面情況……完全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得 20 分;技術和服務要求中帶‘▲’號的指標為重要參數,每負偏離一項扣 2 分;其他技術參數,負偏離一項扣 1 分”,但 “第五章 招標內容及要求”技術要求總數與上述分值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 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 號第二部分第(四) 項的規定。
3. 未告知未中標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第六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4. 未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規定的驗收標準進行驗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 號)第三部分的規定。
5. 未宣布評審工作紀律,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 號)第十五條的規定。
(四)“福州工人 E 家親”職工服務平臺改版升級項目([350100]HHZB[DY]2020001)
1. 委托代理協議內容不完整,未明確委托期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關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 號)第十三條的規定。
2. 未在規定時間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74 號)第二十條的規定。
3. 采購文件內容不完整,未明確驗收方式及標準,違反了《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第三部分的規定。
(五)福建省羅源縣高級職業中學機房及多 設備采購項目 ( 編 號 : [350123]HHZB[XJ]2020003 、[350123]HHZB[XJ]2020003-1)
1. 委托代理協議內容不完整,無委托代理期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 號第十三條的規定。
2. 未按照規定推薦成交候選人。詢價文件“第三章 評審2.2.7 推薦成交候選人”規定“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未按照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選人,違反了《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74 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3. 代理機構專業化服務水平不高。本項目采購方式為詢價, 在評審報告中出現“投標人”,“評標委員會”等字眼,并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確認合同包 1 中標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
4. 履約驗收材料不完整。無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驗收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 號)第三部分的規定。
5. 未宣布評審工作紀律,違反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 號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處理意見
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意見如下:
1. 責令改正,請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我局。
2. 涉及行政處罰的事項,另行處理。
福州市財政局
2022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