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政和縣中醫院整體搬遷重建(一期)建設項目智能化工程貨物類采購項目 投訴處理決定書
一、投訴主體基本情況
采購項目名稱:關于政和縣中醫院整體搬遷重建(一期)建設項目智能化工程貨物類采購項目
采購項目招標編號:[350725]FJWC[GK]2021004
采購人名稱:政和縣中醫院 代理機構名稱:福建萬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投訴人:福州新勝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新店鎮坂中路6號泰禾城市廣場(二期)3#樓16層13辦公A室
法定代表人:王梅玉 聯系人:鄭新鳳
聯系電話:137****0177 郵寄地址:福州市晉安區新店鎮赤星新苑2#901
郵編:350012
被投訴人:福建萬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購代理機構)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童游大街18號
法定代表人:寧紫琪 聯系人:小周
聯系電話:138****4686 郵編:354299
二、投訴事項
投訴人因在質疑函法定回復期未收到被投訴人關于政和縣中醫院整體搬遷重建(一期)建設項目智能化工程貨物類采購項目質疑的書面回復,于2022年1月20日向我局提起投訴,我局于當日正式受理投訴。投訴人主要投訴事項:福州新勝數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17:15:17通過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對關于政和縣中醫院整體搬遷重建(一期)建設項目智能化工程貨物類采購項目采購項目(招標編號:[350725]FJWC[GK]2021004)進行網上報名,確定了該項目的投標意向。經過對招標文件的認真解讀,發現該項目的招標文件存在諸多條款嚴重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于2022年1月8日向福建萬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寄出了質疑函,質疑函簽收時間為2022年1月9日10:36。至今福州新勝數據科技有限公司未收到福建萬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質疑函的書面回復。
投訴人與投訴事項相關的投訴請求:“鑒于福建萬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履約正確的質疑程序、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完全不尊重且忽視投標人正當的質疑請求,使我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的侵害。因此,我公司在此請求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調查,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協助我公司處理該項目的質疑,維護投標人的正當權益?!?/span>
三、投訴核實處理
我局對投訴人提交的材料進行了核實,現作出如下決定:
經核實,投訴人于2022年1月8日向福建萬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寄出了質疑函,質疑函簽收時間為2022年1月9日10:36,福州新勝數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收到福建萬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質疑函的書面回復,情況屬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4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中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暫停采購活動,暫停采購活動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暫停采購活動通知后應當立即中止采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采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采購活動”,我局于2022年1月27日向該項目采購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發出暫停采購活動通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4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二)對質疑函不予答復或者與事實明顯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說明”,對該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決定。
投訴人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政和縣人民政府或南平市財政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政和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政和縣財政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