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2022年第9號)-投訴處理
一、項目編號:[350100]FZCZZB[GK]2021004
二、項目名稱:福州市五城區數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務外包項目第四輪招標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住 所:福州市鼓樓區五一中路26號電信樞紐大樓
被投訴人1:福州承哲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黎明村斗池路1#樓第3層第4層
被投訴人2:福州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務中心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南江濱西大道199號(海峽國際會展中心東側)
相關供應商:北京數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區西直門北大街32號楓藍國際中心A座18層1805室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下稱“電信公司”)對福州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務中心(下稱“智慧福州”)委托福州承哲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下稱“福州承哲公司”)組織的“福州市五城區數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務外包項目第四輪招標項目”(項目編號:[350100]FZCZZB[GK]2021004,以下簡稱“本次采購項目”)包1的采購結果及質疑答復不滿意,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依規開標,致使現場開標程序違法違規,嚴重損害投訴人權益。投訴事項2: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告知本公司在本項目中的評分排序情況,嚴重損害本公司權益。投訴事項3:現場評標不嚴謹,存在壓低本公司得分的情況,嚴重損害投訴人權益。投訴事項4:現場評標不嚴謹,存在為部分投標人提分情況或存在虛假材料,嚴重損害投訴人權益。投訴事項5:代理機構提供的質疑回復材料中項目復核會議協助答復上未簽字未蓋公章,無法律效力,不承擔責任,嚴重損害投訴人權益。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經查,采購人智慧福州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福州承哲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發布本次采購項目招標公告,于2021年12月8日組織開標,于2021年12月14日發布本次采購項目結果公告,結果公告顯示中標供應商為北京數字政通公司。截至本決定出具之日,本次采購項目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一、關于投訴事項1
招標文件《第四章 資格審查與評標》第7.2條“評標標準”中“②技術項評標項目”第20.1項、第20.2項未規定投標人須進行書面登記才具有現場講解的資格,也未規定以書面登記順序作為現場講解順序。同時根據采購代理機構提供的《評標特殊情況說明表》顯示,北京數字政通公司已按代理機構要求進行現場講解書面登記。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本次“現場講解”過程中未發現采購人及代理機構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有關規定。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1不成立。
二、關于投訴事項2
本次采購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采購代理機構福州承哲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發給電信公司的《落標通知書》未告知電信公司的排序,不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經電信公司提出質疑后,福州承哲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電信公司補發了《落標通知書》告知電信公司其排序。福州承哲公司在電信公司提交本次投訴前已對上述違法行為及時作出整改,未損害電信公司的權益,也未影響本項目的采購結果。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2關于嚴重侵害投訴人權益的投訴不成立。
三、關于投訴事項3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獨立進行評審。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未發現評標委員會存在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行為。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3不成立。
就投訴人提出的關于招標文件②技術項評標項目第16項、第17項及③商務項評標項目第3.1項規定“佐證材料原件備查”事項,未經依法質疑,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駁回該部分投訴。
四、關于投訴事項4
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第五章 招標內容及要求》及《第四章 資格審查與評標》第7.2條“評標標準”中“③商務項評標項目”第2.2項規定,認定北京數字政通公司于投標文件中提供的3個項目業主滿意度證明材料符合“便民服務平臺與數字城管信息采集”相關服務,滿足招標文件上述“同類型項目”的規定。采購人亦確認其同意評標委員對該“③商務項評標項目”第2.2項評審意見。根據現有材料不能證明本項目評標委員會存在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行為,亦不能證明存在“為部分投標人提分情況或存在虛假材料,嚴重損害投訴人權益”情形。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4不成立。
五、關于投訴事項5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四條規定,本次采購項目質疑階段中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評標委員會協助答復質疑。協助答復質疑并非重新評審,電信公司提供的關于“重新評審”的法律依據缺乏事實依據?!俄椖繌秃藭h協助答復》并不是福州承哲公司作出的文件,經評標委員會成員簽署即為有效,福州承哲公司未在《項目復核會議協助答復》簽章不影響《項目復核會議協助答復》法律效力,未損害電信公司的權益。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5不成立。
綜上所述,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就投訴人投訴事項3中有關招標文件②技術項評標項目第16項、第17項及③商務項評標項目第3.1項規定“佐證材料原件備查”事項,未經依法質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駁回該部分投訴。
2.就其他項投訴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其他投訴事項均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駁回投訴。
福州市財政局
2022年3月7日